在融资并购过程中,并购方最大的法律风险无非是不能收回其认购增资的出资,即提供的融资资金(“融资增资款”),为此,并购方需要从三个方面控制法律风险。
第一,在融资并购合同中约定实际缴纳融资增资款的前提条件,其中主要有:
1.股东已经通过股东会决议案批准目标公司签订融资并购合同,并将股东会决议案、作为融资并购合同的附件。
2.所有股东已经书面承诺放弃认购并购方根据融资并购合同认购的目标公司增资额并将该等书面承诺作为融资并购合同的附件。
3. 外资目标公司已经办理完毕如下手续并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1)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股权的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证书;
(2) 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 国税、地税登记手续并获得税收登记证;
(4)外汇登记管理手续,获得外汇登记证,并已开设了外汇帐户;
(5)目标业务已经获得必要的审批文件,至少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4.股东已经履行了同步增资义务。
5.经营、资产、负债与融资并购合同生效时相比未发生不正常的或实质性变化。
第二,在增资协议和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购方出资的用途,一般来讲只能用于目标业务,同时还要约定对外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制。并购方通过对资金使用的限制及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股东有能力回购股权,从而实现融资收益。
第三,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购方对外资目标公司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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