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躲猫猫”事件终于真相大白,李荞明系被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游戏为名殴打致死,而非晋宁县警方原先所说的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不慎撞伤致死。此次事件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也从新引起了人们对看守所管理的关注,强烈建议以此次事件为契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这个条例是1990年制定的,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要求,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面对着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和律师会见屡屡受阻的司法现实,这个条例更彰显落后,有特别紧迫的修改必要。 修改之处: 一、“人犯”应该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罪推定,相应的法律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 二、第四条中“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应该去除。理由是教育是针对罪犯的,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教育是有罪推定,不合适。 三、第五条中“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改为“看守所以县级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城市有多个集中的区的可以设置一个看守所,看守所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理由是看守所属于侦查机关管理,看守所很难保持中立,有可能和侦查机关一起担负起“打击犯罪”的职能,可能侵犯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与看守所中立监管的职能不符合,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和律师依法会见屡屡受阻的现实,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四、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改为“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有必要的要安排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且检查结果如实记录到档案中”。理由是为了抑制刑讯逼供行为,也是对羁押人员以刑讯逼供抗辩留下证据或者让此种抗辩变得没有理由。 五、在第四章“提讯、押解”中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凭律师事务所的会见公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的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他们通信,看守所应提供安全的会见条件,并且保障会见和通信的私密性。”理由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了律师的会见和通信权,但是条例由于制定的早,对此没有规定,应该增加律师会见的规定。 六、对第十章“其他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把看守所内发生的犯罪或者事故以及检举揭发等等情况交由驻所检察机关处理,看守所予以配合。”理由是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侦查权,为了保障看守所的中立和羁押的特殊状况和看守所的职责,有什么事情全部交由驻所检察机关处理为好。 条例修改的指导思想:看守所的主要职责不同于监狱,也不同于侦查机关,他的职责就是保证羁押人员的安全和防止羁押人员实施有碍侦查的行为比如串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完成。由于羁押人员主要是“嫌疑人”,有的可能仅仅是嫌疑,因此看守所应该提供类似党员双规的条件,可以为自己不支付费用的羁押人员提供让羁押人员有尊严的基本的生活条件和食物,为愿意支付相应费用的羁押人员提供相应的生活条件和食物,这样也能减轻财政对看守所的费用支付,也符合人道和看守所职能的要求。另外,看守所提供的生活条件和食物可以比照服务业的价格收费,应该接受同级物价部门的监督,不得谋求暴利。这样的指导思想应该在看守所条例中得到体现。作者:田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