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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起诉黄光裕的法律依据何在?

   
    近日国美宣布起诉黄光裕,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国美电器以其前任董事会主席黄光裕违反董事信托责任和信任为由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赔偿。

  显然,国美电器此次诉讼是根据香港的法律提起,而在中国大陆的公司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百四十九条对于董事和高管禁止的行为也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这些条文,如果按照中国法律起诉黄光裕,就必须要证明黄违反了忠实义务或违反了149条中所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而案件中所涉及的主要事实是黄光裕于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这个行为的性质显然不在149条所罗列的行为之列,因此公司无法直接援引作为索赔的依据,那么,只有搜集各类证据集中证明黄违反了忠实义务。所谓“忠实”义务,又称“信托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追求自己或他人利益。如果有证据证明黄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获得个人利益的,理论上就能够成立黄光裕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所得利益就应当归属公司。

  但是,由于中国的企业人格在事实上并不独立,通常和老板、创始人的利益混杂一起,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清晰的分理出各自的利益诉求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由于此案是在香港审理,有些司法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去学习的。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邱新军
来源:      时间:20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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