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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判处“鸟人”三年徒刑?

重庆的“鸟人”被判刑三年了。

这个“鸟人”叫陈茂国,是重庆奉节县人。去年9月份,其因不满自家住房被强制拆迁,遂爬上一棵桉树,在树上搭棚居住,这一住就是两月。“鸟人”因此得名。

今年的9月3日,奉节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鸟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罪名成立,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奉节县法院说,它查明,陈茂国等270余户农房是因为要修建渝宜高速公路而被要求拆迁的。而其中,“绝大多数”(注意用词,是“绝大多数”)农户均已与政府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自愿拆迁后;但是“鸟人”陈茂国认为政府现金补偿过低,且政府提供的住房安置未达到其要求,拒绝拆迁。当然,最后他的住房还是被强制拆迁了,因为要确保属于“公共利益”的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与此同时,奉节县法院也承认,“鸟人”在桉树上蜗居期间,曾有两次通过电话和高音喇叭喊话的方式,“鼓动”其亲属和附近的村民拦路堵车,致使主干道的交通被堵一小时和近四小时。据此,奉节县法院得出其“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结论。

这就怪了,我有点纳闷:能让主干道堵车那么严重,可以想见,绝不会是一两个人所能为的,必定是有很多人的参与。那么,这些人是不是又是“不明真相”的群众(村民)?奉节县法院前边也说了,“绝大多数”农户都同意政府的拆迁了,都自愿拆迁了,怎么树上的“鸟人”一喊话,立马就能召来一堆人,把马路主干道给堵住了呢?所以,凡事都有来由,此事必有蹊跷。

先撇开这事不管,来仔细看看现实吧。神州大地的一个现实是,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依据是拆迁条例,而拆迁的目的不外乎是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问题是,在具体操作中,现行的拆迁条例有可能出现违宪和违法(《物权法》)的情形,而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有时候其实也很难泾渭分明——比如说,地方政府要搞一个商业区,于是要拆迁此地,但是拆迁完以后,政府就把地交给开发商来开发,你说这种拆迁的目的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你说属于商业利益,但这又是政府的规划;你说属于公共利益,但土地都交由开发商打理了,难道还不是商业利益?

神州大地的另一个现实是,高房价。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房市的利益链条其实也并不是那么复杂的,首先受益的就是地方政府,所谓地产财政;其次是开发商,比如潘石屹、任志强等大佬;第三是借钱给开发商的商业银行;第四是楼盘投机者。高房价这块大蛋糕,其实就是由这四种成分分割的。其中,地方政府拿着地,是资源所有者,所以最有发言权。当然,谁最有发言权,谁得利也就最多。因此,在房市这块,地方政府既是始作俑者,也是最大的获利者。问题是,在城市这块高楼林立的弹丸之地,与地产土地需求相比,地方政府手头的地的量是极其有限的,于是政府必须想方设法征地,这就又涉及到拆迁问题,回到第一个现实。

因为高房价,因为强制拆迁,种种悲剧频频在神州大地上演,比如自焚了,推土机埋人了等等。如今,玩命抗拒拆迁的这种新闻,大家都见怪不怪了,因为见得实在太多了。也因为有太多的人,以生命和鲜血捍卫自己的住房,强制拆迁的依据——拆迁条例,也因此成为众矢之的。但是,新的拆迁条例的征询稿已经发布很久了,然而正式的文本至今还是没有制定出来。也就是说,没有人性的拆迁条例仍然在肆虐着这块土地上的善良的老百姓。当然,不难想见,新的条例的出台,必定会威胁到房市的获利者,所以他们必定会绞尽脑汁来阻止。其中,最大的干扰者恐怕还是严重依赖地产财政的地方政府吧。

最近,郑州的一个老矿工因为棚户太热,而房价又太高买不起房,于是干脆在棚户下开掘地洞,以此避暑。这则新闻看着真是让人心酸。不过,相关部门的处理还是很人性的,既没有强制他填埋,也没有采用《地道战》里小日本使用过的方式,往地洞灌水。他们甚至还说,如果老矿工符合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可以为他简化办理程序——真是可亲可敬。

奉节县法院在看到“鸟人”“扰乱交通”的同时,看到了以上说的这些神州大地上的现实了吗?“耕者有其地,居者有其屋”,这是千百年来老百姓的一个普通的理想。但是,人类历史都发展到21世纪了,还是很难实现。这个世界到底怎么了?鉴于年轻的房奴越来越多,我以为,如果人生的价值就是为了让自己不变成房奴,那人生未免也太可笑了。

一个普通老百姓,在不是万不得已的情形下,绝不会甘当什么“鸟人”,绝不会公然抗拒国家机器。在被逼无奈后,他做出了过激的事,就可以心安理得、毫无愧疚地给他定罪了吗?有首民谣说的好:“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政治;你跟他讲政治,他跟你耍无赖;你跟他耍无赖,他跟你讲法律。”看来,“鸟人”这次耍了“无赖”,下场就是被“讲法律”。

[作者:顾长风]

来源:凤凰网      时间:20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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