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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制度的法律风险

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表决的程序,股东会制度中主要有下列法律风险:

(一)股东会召集、表决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

当出现股东不出席股东会、出席不表决或中途退席等,致使无法做出表决结果,而在章程中又没有相应规定,则存在风险。如果股东会召集人不是法定人员,则召集程序可能被认为是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二)股东会记录瑕疵的风险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股东会召开后,不做记录或者记录虚假,以及记录有瑕疵,都将产生法律风险。

(三)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的风险

股东如果发现股东会决议违反了章程规定,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而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会导致无效。

(四)股东会僵局的法律风险

有限公司是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公司,由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和观念矛盾,经常会在有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当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的情绪化抵触时,阻碍公司运行的情况不可避免发生,导致公司无法形成决议,公司运行陷入僵局,致公司身陷泥潭,前进不能,后退不得。

来源:web      时间: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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