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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区级法院判处同级政府输官司

新华社杭州10月29日电(记者 郑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了一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撤销当地政府一起颁证行政行为。司法界人士认为,同级法院判处同级政府输掉了官司,也是难得之举。 



    原告徐某1966年来到原鄞县(现为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上水矸村插队落户,根据当时政策,徐某分得一间知青安置房,后经折价处理后归其所有。2000年6月,村民盛某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把徐某的知青安置房归于本人名下,并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为此,今年6月,徐某状告当地政府,要求撤销对盛某颁发的房产证。第三人盛某以当年徐某已将知青房卖给自己为由,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鄞州法院决定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审理本案。 



    被告鄞州区政府辩称,当年被告为盛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经过公告,原告应当知晓,且原告起诉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鄞州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鄞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盛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驳回了第三人盛某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本案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光宏对这个判决相关问题作了解释,当年盛某在向当地政府申请产权登记时,将徐某的这间房屋以自己的祖传屋为由申请了产权登记,鄞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审核并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从行政诉讼角度而言,应予撤销该行政行为。由于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原鄞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依赖于第三人盛某与徐某之间房屋所有权的确定。而盛某提出知青房是从徐某处买来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从民事诉讼角度看,盛某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不能更改徐某对知青房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而言,原鄞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发证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也同样应予撤销。主审法官还提出,此前原告徐某已全家搬离了上水矸村,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已知公告内容,故对被告鄞州区政府关于原告起诉超出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支持。 



    据了解,此案引起了全国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宁波大学法学院俞德鹏教授说,按以往惯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应予分别审理。前不久,最高法院提出,为方便群众,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各地应积极推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改革,而本案为司法界作了一个标杆意义的探索。俞德鹏还表示,同级法院判处同级政府输掉了官司,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也是难得之举。 



    一审判决后,原告徐某和被告鄞州区政府均无异议,第三人盛某表示要提起上诉。(完) 



来源:      时间: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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