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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者姜明安:公民权利 政府必须认真对待

凤凰网房产独家 29日,秦兵拆迁维权律师团、凤凰网房产等组织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研讨会。上书国务院的学者、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研讨会现场发表热情洋溢的演讲。以下是演讲内容:



一个政府是否是法治政府,其最重要的区分标志是看他是否认真对待和尊重公民的权利。2001年12月7日,我们北大五教授之所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提出审查和撤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建议,就是因为该《条例》没有认真的对待公民的权利,轻忽、轻视、轻慢作为被拆迁人的公民的权利,违法宪法和法律。



很幸运的是,在我们提出审查和撤销《拆迁条例》的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对之予以足够的重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原则通过,21日正式发布。从而最后完成了《拆迁条例》废旧立新的整个过程。  



《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比较,其对公民权利和宪法、法律的态度,有五大重要变化:其一,确定了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和《物权法》均规定的征收、拆迁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的基本原则。其二,确立了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以及依市场价格补偿的法治国家的普适性原则。



其三,确立了征收的公共参与和公开透明的正当法律程序。其四,确立了对“五断”(断水、断电、断气、断热、断路)等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行为的禁令和法律责任。其五,确立了对被征收人较充分,较有效的救济途径。被征收人不仅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对征收决定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条例》相较于《拆迁条例》,在对待公民权利方面自然不限于上述五大进步。但是,即使只有上述五大进步,亦属不易。当然,《征收条例》在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也有不足,如没有规定比例原则,对因旧城区改建所作出征收决定没有规定被征收人的参与程序;对强制搬迁没有规定裁决与执行分离制度;对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则上停止执行强制搬迁决定的制度,等等。     



因此,对于《征收条例》,虽然我们付出了这么多的努力,许多被拆迁人付出了那么大的代价,现在终于有了这么多的进步,但大家仍不可过于乐观,其实施还有待于广大执法者的智慧,尽量用《条例》所长(规定得好的那些制度),避《条例》缩短(规定的不足和有缺陷的那些制度),而不是相反。当然,我们也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在执法者身上,我们的学者、媒体、特别我们的民众,我们的被征收人,要继续为权利而斗争。我们必须永远记住:权利从来是我们自己争取来的,而不可能依靠施舍。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凤凰网房产 作者:姜明安      时间: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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