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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新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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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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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下列行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 来源:tao 时间:201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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