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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流氓”能否被特赦?

近日,律师周泽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机关,建议修改刑法,并特赦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后的流氓”的牛玉强及类似罪犯。媒体报道后,再度引发社会对特赦的普遍关注。  

  前 因

  因“流氓”被判死缓

  牛玉强案的判决书显示,牛玉强犯流氓罪的“事实”是:1983年4月24日晚,伙同郑庆和等人殴打他人;1983年5月的一天,伙同赵国文、姚从越拦截三名男青年,赵国文把其中一名男青年的军帽抢走;1983年5月的一天晚上,与赵国文将刘红家的玻璃砸碎;1983年6月13日晚,伙同他人对跟其发生争执的许林进行威胁和毒打;1983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高建辉纠集,与赵国文、靳武去械斗,因没找到人,未逞。

  依据犯罪时的刑法,牛玉强的最高刑期只有七年有期徒刑。然而,牛玉强很背运:适逢中国第一次“严打”,法院以1983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依据,以流氓罪,判处牛玉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后,牛玉强服刑于新疆石河子监狱。因表现出色,两次获减刑,先是无期徒刑,后是有期徒刑18年,刑期至2008年2月13日。

  1990年,牛玉强因病获准保外就医。次年,监狱方的保外就医考察组来到牛玉强家中,经过评估,做出续保一年的决定。据牛家人介绍,之后,监狱方再没有人来过。

  1996年,牛玉强开始恋爱结婚,如今儿子已5岁。

  然而,正当一家人过着安宁日子的时候,2004年4月,两个狱警来到牛玉强家,把他重新带回监狱。

  对此,石河子监狱的说法是:牛玉强长期脱离居住地,谁也找不到他,因此先后于1999年和2001年对其进行了网上追逃,无果后才派人押回。监狱方认定,牛玉强续保一年后未回监服刑的期间算是“脱逃”,不计入服刑期,从而决定将其刑期顺延到2020年。

  由于1997年后,修改后的新刑法取消了“流氓罪”,法院也就再无新的流氓罪判决。而之前因为流氓罪而服刑的囚犯如今只剩下3个,按照预计刑期,牛玉强将是最后一个走出监狱大门的“流氓”。

  据悉,由于牛玉强参与殴打他人造成后果如何,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予以反映。根据新刑法,牛玉强的行为只能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就产生严重的不公现象。也正因为此,牛玉强的命运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同情。  

  进 展 

  律师上书请求特赦

  牛玉强妻子找到了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协助维权。

  周泽表示,牛玉强的不公,体现在三个方面。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也就是说,将罪犯收监是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和监狱的职责。”周泽说,“对牛玉强来说,上述部门没有通知并安排其回监服刑,就应视为默许其继续监外执行。如果他擅自投监,反而构成了脱管,途中若出了事故,责任谁担?”

  而牛玉强住所地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八里庄街道司法所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证实:从1990年11月被批准保外就医到2004年4月底被收监服刑期间,牛玉强已经被纳入辖区被监管人员,进行监管和帮教改造,而且表现良好。

  因此,周泽认为,这期间,牛玉强实际已接受了监外执行,理应计入执行期限。

  另一方面,当年法院对牛玉强的判决,尽管是有法可依的——《决定》明确规定“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却违背了“从旧兼从轻”、“法不溯及既往”的刑法适用原则。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者的一个历史性错误导致的恶果!”周泽说。

  更大的不公在于:“如果牛玉强犯案之初就逃窜,一直躲到新刑法实施的话,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新刑法适用原则,他就有可能不再被追诉,即使被追诉,刑期最高只有五年有期徒刑。牛在新刑法施行后需要服刑的期限,甚至比根据新刑法判决的同类罪行的最高刑期还要长!”

  周泽认为,这在客观上给人形成极坏的示范效应:“犯案后逃跑是有好处的!这与刑法规定的自首等制度的目的,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这重重的不公,让牛玉强一人去承受是残忍的,极不人道的。”周泽说。

  1月6日上午,周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了《法律建议书》,提出将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但生效判决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罪犯服刑期限与新法规定最高刑期相当的,应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但考虑到等着修改刑法来解决显然不现实,周泽建议全面甄别依据《决定》判处刑罚至今仍在服刑的罪犯。对牛玉强及类似牛玉强案的罪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关于特赦的规定,启动特赦程序,一律予以特赦,确保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确保刑罚的公正。

  周泽认为,特赦不涉及追究错案责任之类的问题,也不存在合法性障碍,而且可以直接矫正不公,成本也低,具有强大的民意基础。

  “更重要的是,国家在立法及司法上造成的失误,以及特殊时期的一些特殊原因造成的刑罚不公,国家应该以特赦的方式去予以矫正,以示对国民负责。”周泽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马守敏 通讯员 孟会玲      时间: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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