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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房主反悔不卖房 法院判定马上交房 |
| 法院判定,不得毁约马上交房
房子卖了,房价涨了,房主后悔了。可是已与买方签了买卖合同,对方支付了定金。但房主宁愿双倍返还定金也不卖房,而买方坚持要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各执一词,把官司打到法院。
房主反悔愿赔违约金
孙先生和李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先生将自己位于和平区的一处房屋卖给李先生,房屋价款20万元,并由李先生交1万元定金。双方还约定由孙先生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将房屋交给李先生,李先生入住后付清全部房款。合同订立后,李先生按约定将定金支付给孙先生。但恰恰这时沈阳二手房价格开始大幅度上涨,孙先生开始后悔将房屋卖出,进而拒绝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李先生见状多次找孙先生,催促其尽快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这时孙先生明确表示,不愿再履行原来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动提出可以按法律规定双倍返还李先生交付的定金。孙先生出尔反尔的行为引起李先生的不满,于是他向法院起诉,状告孙先生,要求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理由是孙先生在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不顾原告李先生的利益,在没有理由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毁约是故意行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被告孙先生却认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为标准,可以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作为补偿,所以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定被告交房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物权的变动不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外的物权行为,而是买卖合同履行的组成部分,是买卖合同具体的履行方式。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行为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过户登记只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外在的确认,它只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备要件,而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换句话说,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已达成协议,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肯定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该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成立。
故法院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辽沈晚报)
| | 来源:东北新闻网 时间:20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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