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交警部门虽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处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伤者752781.26元。主审法官在此提醒,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7年8月17日,行人章某骑自行车时与一辆货车发生了碰撞,章某因颅脑损伤造成精神障碍及运动性失语。公安交警部门因无法查证事发时自行车行驶的位置及动态,只载明了事实,未作事故认定。伤者与货车所属公司为责任承担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货车所属公司并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 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其证明力一般大于证人证言。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事故责任,而货车所属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法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在此提醒机动车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