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职工的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