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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应否支付加班费?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分析上述规定,通常所讲的加班包括三种情形,即: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休息日安排工作,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三种加班情形分别对应不同的劳动报酬标准。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即通常讲的法定休假日。关于工作日和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因此,从目前规定看,并不存在法定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具体到非全日制用工,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实行小时计酬制,具体在工作时间的要求上,一般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很显然,非全日制用是不存在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区别的,因此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情形,更谈不上支付相应倍数的劳动报酬。综上,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即支付200%加班工资)的问题。
 
    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定节日上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法律并明文规定,而各地地方性法规有不同规定,如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对此,笔者理解,全国统一的年节及纪念日假期是全体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假期,因此,如果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的劳动者上班,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应按照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具体为按其小时计酬的百分之三百标准计算。
来源:web      时间:201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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