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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新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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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法律热线服务;
2、解答甲方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有关法律咨询;
3、帮助甲方起草、修改、审查各种民事活动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书;
4、帮助甲方策划、分析、判断其所涉及的个人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方案和法律意见;
5、代表甲方进行交易、纠纷谈判,协助草拟谈判提纲;
6、为甲方催收债权,签发律师函;
7、为甲方办理各类律师见证业务及代办法律公证手续;
8、为甲方提供其所需要的法律允许的相关信息调查;
9、协助甲方处理涉及甲方个人的各种民事、行政、刑事纠纷,代理起诉、应诉或与有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代理甲方参加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11、为甲方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顾问律师如因公出差或生病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将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及时办理。
四、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元。由甲方在 支付。
五、甲方作为原、被告或第三人的其它诉讼和仲裁案件或其它重大法律事项,律师费优惠收取,具体标准为:如果标的额在5万以下的(包括5万)不再另行收费;标的额超过10万的,按规定酌减收费,具体标准为: 。
六、顾问律师出差调查、谈判、办案的有关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向顾问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甲乙双方相互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故意泄露对方之秘密。
九、本合同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甲方有权随时书面提出解除本法律顾问合同。乙方提出解除本法律顾问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
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乙方律师:(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来源:陶新华 时间:2012/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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