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般会将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承担债务和债务人的债务转移发生混淆,对案件的处理代理诸多的不确定性,按照合同法和民法的债权债务理论,第三人代为承担债务和债务转移有着以下本质的不同。
具体而言,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自愿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欠款的行为,其与债务转移区别如下:
第一,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的协议,债务并不发生转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第二、在债务转移情形下,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债务部分转移是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成为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形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
第三、在债务转移情形下,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在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三人代为清偿情形下,如果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