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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讨债公司”

讨债公司从一出现,就毁誉参半。好反衬出法律的尴尬,这些都是由执法环境的不完善造成的。

债权人(包括他的委托人)向债务人追债是一项正当权利。职业讨债人为委托人追债,在追债过程中既不危害对方人身安全,也不超越公民个人可以采用的措施,在法律上很难挑他的毛病。“讨债公司”现象意味着在法院的执行措施之外,还可以用 “民间执行措施”进行补充,这是他的积极意义。但对讨债公司的肯定评价只能到此 为止。
  
朱永平(广州律师):讨债公司追债从法律程序、操作方式上看似合法。但不论 其以受委托形式出现还是以公司职员身份出现,都不能改变其进行有偿法律服务的性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律师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可见,讨债公司不具备追 债资格,获利自然成为非法,应予收缴。其追债行为实际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予以禁止。

某法院执行庭庭长:讨债人损害法院形象,其讨债方法无异于地痞流氓。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只能委托合法的代理人协助法院执行,职业讨债人撇开法 院自行其事,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是干扰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对法院丧失信心 ,可以撤回申请,他再去找任何人用任何方法,法院都不会过问。但只要法院还管着这案子,就不会允许别人插手。这不是利益之争,法院无回扣可拿,而是为了维护法 律的严肃性。

刘德英(沈阳市工商局私企分局局长):“讨债”在工商部门是不予登记的,原 因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尤其是讨债公司的权利与责任混淆不清,容易导致 恐吓、绑架、扣押人质等暴力事件的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讨债是一 些企业服务公司的自发行为,他们以企业服务的身份办这个事情,若能稳妥地处理各 种关系,还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有市场嘛。这就像是打了个擦边球牎但什么样的方式 才是合法,界限模糊,尺度难以把握。

郑莹(辽宁法学院教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经济纠纷在正常的情况下,应诉诸 法律。但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大量执行难问题,所以文明讨债不失为发展 方向。它使“三角债”的解决走向一种正规、规范的途径,解决了企业的负担,同时 ,省去了法院判决、审判等一系列程序,也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但我们所说的讨债, 是需要用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的,而不可以用旁门左道,即使是雇用了残疾人也应在 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如果遵循这个原则,我认为这种方式是大有尝试必要的。

讨债公司,是市场活跃、债务纠纷增多而法院执行情况不尽人意的历史背景下的 产物。既然有市场,就说明有其存在发展的合理性。作为新生事物,还是不要一棍子 打死好,虽然杨力已经意识到“早晚有一天会失业”,但李秋忠、刘军还梦想着把公 司业务推广到全国呢。

来源:      时间:20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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