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咨询委托热线 |
陶新华律师
手机:13861751657
电话:0510-82833006
QQ: 857442846
微信:同手机号
Eamil:13861751657@163.com
地址:无锡市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2307室,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 |
|
|
|
|
|
首页 >> 劳动用工 |
|
|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判断依据 |
| 4.1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4.1.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3医疗依赖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
4.1.4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 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 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4.1.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 | 来源: 时间:2012/11/1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