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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判断依据

4.1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4.1.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3医疗依赖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

4.1.4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 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  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4.1.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来源:      时间:20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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