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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发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

工作中突发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


北京一家电机厂因不服劳动保障部门对公司一职工认定的工伤结论,将劳动保障部门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电机厂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维持《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判决。 

据介绍,方某在北京市某电机厂从事电焊工作,于2003年8月23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次日凌晨死亡。事情发生后,电机厂既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4年5月14日,方某家属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对方某之死进行工伤认定,同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患者因脑出血、脑疝于2003年8月24日在医院急诊科死亡”。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年6月受理了方某家属的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中了解到,电机厂职工方某在车间完成准备工作到工作岗位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16小时内死亡。但电机厂不同意认定方某为工伤,提交了《关于方某病故事件处理决定》,以此说明该公司已对方某家属给予补偿,事已处理完毕。 

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年6月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方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认定方某之死视同工伤。电机厂针对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通知书》。 

电机厂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工伤认定通知书》适用法律及认定方某视同工伤的结论有悖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判决和《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区劳动保障部门所作《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维护。





来源:      时间:20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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