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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7、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8、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0、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来源:      时间:20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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