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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出售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条件。在一个买卖合同中,购买标的物、数量是一样的,合同成交的最主要的差别就在价格上。而实际房屋的交易在最后的成交阶段对房屋的结构、朝向、位置等等买卖双方是达成一致的,双方关注的最主要焦点往往在价格上。所以应当认为同等条件主要是价格条件。 

    何谓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应当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尽快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要使这种优先购买权变成确定的合同关系还需要权利人在有效的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自己行使优先购买权,在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下购买该财产。优先购买权一经行使,即按照出卖人与第三人约定的相同条款与出卖人成立买卖关系,而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关系归于无效。 

    出租人违反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造成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损害的,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前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在保护承租人利益和买受利益之间所做的平衡。 
来源:      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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