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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备受社会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1日向社会公布。这部“新拆迁条例”的草案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取消行政自行强拆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是个进步,毕竟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

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

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禁止性规定规范搬迁活动,强化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搬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私宅应优先保障住房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解读:王利明说,相对于过去的条例,新条例的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从而使搬迁更加公平。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征收程序启动以后,被征收人可以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中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的精神。

补偿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规定:在征收补偿方面,条例作出了诸多细致的规定。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除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外,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此外,关于补偿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解读:曾就拆迁条例上书国务院的五学者之一、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这些规定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强调补偿要及时、充分、到位。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的明确,有利于对强制执行行为的监督和审查。

旧城改造不满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规定:条例明确,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解读:王锡锌说,这对旧城改造争议问题做了调整,原来没有提到多数人不同意的问题。实行听证会制度等于引入了“刹车机制”,补偿不到位不能搬迁。



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加强规划调控作用

规定:对于公共利益,条例规定了6种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相关部门对公共利益的问题高度重视,收集、研究了国外情况和做法,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才作出了上述规定。

多项权力升格至省级政府

规定:条例与二次意见稿相比,多项权力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如: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解读:王锡锌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级别较低,可能会导致各地差别太大。由于拆迁涉及地方利益,可能会使地方政府设计对其有利的规定。因此,这个调整有利于规避这一问题,也比较符合现实。

评估机构造假最高罚20万元

规定: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方面,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王锡锌说,与二次意见稿相比,明确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造假的罚款处罚,触动其利益

来源:      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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