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沧区女子小丽(化名)就因为一笔40万元的借款和姐夫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小丽说借条有“笔误”,姐夫还没还钱,而姐夫却答辩说,是小姨子在撒谎,借款早就还清了。
在法庭上,她先陈述说,双方之间是亲戚关系,碍于情面,她在借钱给姐夫时,就没有立即让姐夫写借条,而是隔了一段时间,再让他补写借条。因姐夫资金周转不过来,她先是在2010年12月30日以汇款形式借给姐夫30万元,又于2011年1月11日以汇款形式再次借给姐夫10万元。2011年1月30日,姐夫出具“借条”,确认前述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虽然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30日,但小丽说“那是笔误所致”。
姐夫答辩称 钱早就还了,对此,姐夫说,没有笔误。他向法官解释说,借款时间就是借条上写的2010年1月30日,并非小丽所说的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而且,这笔借款已经还清,他已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将40.8万元汇给小丽。
但是,小丽质疑姐夫说,如果借款时间是他所说的2010年1月30日,那么,她在这一时间之后再汇款40万元给姐夫,这些钱不是借款,又是什么?姐夫说,这事后汇款40万元是两人合作投资股票的,与借款没有关系。
法官断案:究竟谁在撒谎?
两人各执一词,必有一方说谎。但是,究竟谁在撒谎?法官又该如何断案?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信了小丽的说法。
法官说,经查,小丽曾于2009年12月、2010年10月向姐夫汇款38.4万元。2010年12月,姐夫以银行转账支付小丽40.8万元。之后,小丽又于2010年12月、2011年1月向姐夫汇款40万元,并注明为借款。
据此,结合双方银行款项往来明细和案情,法院认为,小丽的主张符合常理,因此,认定借条的出具时间实际为2011年1月30日,姐夫于2010年12月22日所偿还的40.8万元是其于2009年12月21日、2010年10月27日向小丽所借款项。
至于姐夫答辩称该40万元是双方合作投资股票款项,法官认为,他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因此,法官一审判决认定,姐夫还没有还款,要求他必须偿还40万元给小姨子。(海峡导报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心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