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宁一公司上班的杨某下班途中顺道看望工友生病的父亲,结果被撞身亡,人社部门认定系工伤,但杨某所在公司不认可,提起行政诉讼。10日记者获悉,济宁高新区法院依法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
2013年6月21日晚上6时,在济宁一公司工作的杨某下班后准备回家,在途中遇到两名工友正要去看望另一位工友生病的父亲。因为顺路,杨某便和同事一同前往。晚7时许,杨某离开同事家后,摩托车发生故障到修车点维修,但是车辆并没有修好,杨某推着摩托车往前走。当晚9时多,杨某走到251省道一处十字路口时,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机动三轮车撞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无责任。
随后,杨某的父亲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为杨某所在的煤电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死亡为因工亡。被申请人煤电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高新区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
“杨某下班路途和下班时间的合理与否,是认定杨某是否因工死亡的关键。”审理此案的济宁高新区法院行政庭房崇炬庭长介绍,杨某下班途中与工友结伴去看望病员后继续回家,病员所在村处在杨某回家路线的途中,属于顺道,看望工友生病的父亲也符合情理,因此杨某当日所行走的路线应当认定为合理的下班路途。杨某至当晚9时许才走到事发地点,是因看望病员、摩托车故障所致,因此并不能因杨某当晚9时许还未回到家中,而否定事发时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经审查,法院认为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