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陶新华律师网 专业、诚信、勤勉、负责
陶新华律师
         咨询委托热线
陶新华律师
手机:13861751657
电话:0510-82833006
QQ: 857442846
微信:同手机号
Eamil:13861751657@163.com
地址:无锡市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2307室,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
      首页  >>  离婚继承
离婚时的房产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6-07-2-512-001 )对夫妻离婚时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作出了如下指导意见:

对于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是因房屋设有按揭贷款抵押等权利负担,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导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从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时点早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形成时间,且当事人不存在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实际权利人以离婚时已约定房产归属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认定是否能排除强制执行的的关键点是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形成时间)是否早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的形成时间,如早于,又无证据证明存在通过财产分割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则可以排除执行;如晚于,则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无法排除执行。
来源:最高法      时间:2026/5/23

 

声明:本站部分新闻文章来源于网络作为研究学习之用,权利人如有异议请及时通知本站律师,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对于本站原创文章,您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

 

Copyright(C) 2010-2026 无锡陶新华律师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17051529号
网站律师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23楼2307室,江苏梁金师事务所 电话:0510-82833006 手机:13861751657 (微信同号)